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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就像连续剧——先是一条“大学生掏鸟窝抓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”的新闻引人注目;继而公众发生激辩,争议甚大,普遍认为量刑太重;随后剧情“逆转”,因为16只被抓的鸟是燕隼,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按照司法解释,量刑有法可依;紧跟着理性思辨的声音多了起来,司法法律的问题,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讨……
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,而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。这一事实已清楚:“掏鸟窝”的郑州大学生闫啸天,并非“不识国家保护动物”,他知道他所掏的鸟——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,他还通过网络卖出了燕隼。结果是,因非法收购、猎捕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闫啸天被判刑10年6个月,和他一同捉鸟的“同案犯”王亚君获刑10年。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情的权利,没有人可以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;为保护濒危珍稀野生动物,预防有害于社会的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,刑法的惩戒当然是需要的。
然而,法律的尺度是个重要的问题。伴随着法律尺度的,则是人心的尺度。闫啸天是在邻居家门前树上两次掏鸟窝捉了16只燕隼,他以800元的价格卖了7只、280元的价格卖了2只,总获利也就“千元”的级别。这段时间不是有一批“老虎”级的大贪官被判刑了吗,贪腐金额都是“千万”级的,他们大多老谋深算贪腐了多年,获刑也就10年多一点。两者获得刑法的惩处,是一样的“重量级”,这本身一定是失衡的。司法法律如果失衡严重,那么就不会受到公众的信仰,就会失去人心,这才是问题严重的不良预后。
有论者说,“在黑市上,极品的猎隼能卖到10万美元以上,背后是残忍的训练,有的玩家甚至要玩死10只左右,才能练出一只”,以此说明严惩闫啸天之必要。这是很不靠谱的论述,大型猛禽“猎隼”,跟这次被掏的“燕隼”,完全不搭;“10万美元”也不是闫啸天卖得的价钱。法律和司法是一种制度性事实,司法法律必须存在于在事实与规范之间。一个大学生,即使是为了获利,在家中附近的树上抓获几只燕隼,而且并未杀死它,权衡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后果,可以判明并非“罪大恶极”。处以10年6个月的刑期,貌似规范,实质失范。试想,如果给予这个刑期三分之一左右的徒刑——判处3年6个月,惩罚效果、警示的效果是不是差不多呢?
然而,法官断案是有法律依据的,那就是“司法解释”。根据“司法解释”的标准,闫啸天捕获二级保护动物的数量,确实达到了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标准。问题恰恰在这里:这个“立案标准”,对刑法所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给出的界定标准,就是准确匹配的吗?难道没有严重“失重”吗?设若把这个标准“腰斩”掉一半,恐怕也不会有人觉得过轻。法律若无法院来详细解释其真正含义和作用,就是一纸空文;但是,“司法解释”出了偏差尤其是大的偏差,那是会变成“一纸‘恐’文”的,那同样损害了司法正义。
有专家说,“同样是掏鸟窝,普通的鸟窝和这个珍惜濒危动物的鸟窝,是不可同日而语;就像掏熊猫的窝和掏老鼠窝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一样”。这个类比说法本身没错,掏“老鼠窝”和“熊猫窝”确实完全不一样,但是,“掏燕隼的窝”和“掏熊猫的窝”难道就是一样的吗?
法律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手段,法律如果失之偏颇,那么社会效益就不可能是最大化的。约翰·肯尼迪如是有云:“我们的问题是人为的,所以可以由人来解决。”那么,接下来人们需要分析讨论和解决的,就是那作为法律之一的“司法解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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